在压力容器中,介质的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的确定是基于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一、介质毒性程度的确定
标准依据: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的划分通常参照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
当无具体规定时,可按照化学介质的高容许浓度来划分毒性程度。
划分等级:
极度危害(Ⅰ级):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³。
高度危害(Ⅱ级):高容许浓度在0.1mg/m³至1.0mg/m³之间(不包括0.1mg/m³,但包括1.0mg/m³的临界值)。
中度危害(Ⅲ级):高容许浓度在1.0mg/m³至10mg/m³之间(不包括1.0mg/m³,但包括10mg/m³的临界值)。
轻度危害(Ⅳ级):高容许浓度大于或等于10mg/m³。
二、介质爆炸危害程度的确定
易爆介质的定义:
易爆介质是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爆炸极限的考虑:
爆炸极限是评估介质爆炸危害程度的关键因素。当混合物中可燃气体含量满足完全燃烧条件时,燃烧反应较为剧烈。若其含量减少或增加,火焰燃烧速度则会降低。而当浓度低于或高于某一限度值时,就不再燃烧和爆炸。